规章制度

实验室考核考勤制度

作者:浏览:时间:2022-03-23

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培育)考核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考核考勤制度。

第一章 考核

第一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实验室在编在岗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学校领导、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党政正副职负责人考核使用其他规定。

第三条 考核时间段为当年1月至12月,考核工作于当年12月份进行。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能,主要考核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学术研究和创新;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廉,主要考核个人廉政情况。

根据人员分类具体按照科研、行政管理、科研辅助三类进行考核:

1)科研类:科研人员的考核应主要以高水平或标志性科研成果以及相关的重大社会服务工作为主要依据,递交的考核内容需与实验室三大研究方向相关,并在单位信息中标注:

中文: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

英文:Key Laboratory of Pollution Exposure and Health Interven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2)行政管理类:行政管理类人员的考核以其是否胜任现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进行创新管理的情况;

3)科研辅助类:实验人员主要考核其承担的实验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其承担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等工作。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实验室根据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七条 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其下一年度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岗位聘任等级调整的依据。无特殊原因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停发下一年度的岗位聘任津贴。

第九条 实验室在确定考核等级后,应及时将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员的考核结果及其今后工作的建议书面通知本人。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一周内向实验室提出不同意见或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二章 考勤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规定,实行每周五天标准工作日制,月平均计薪天数按21.75天计算(365-104/12=21.75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不实行标准工时制。在下述时间内缺席应按实际缺勤时间统计:

1)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校时间;

2)学校通知的会议、安排的工作或其他公益活动时间。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人员及科研支撑辅助岗位人员,除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弹性工时制,可按周、月或按工作总量等办法考勤外,一般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和坐班制,按照法定工作日和学校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第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及工作任务进行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中途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四条 建立规范、职责明晰的请假、续假、审批、登记、销假制度。考勤和请假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主管。考勤工作要按规定执行,不得虚报、谎报、瞒报、漏报、迟报。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可分别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等假期;因事、因病,可请事假和病假。事假、丧假不包括寒假、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其他各类假期均包含寒假、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其中,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产假在寒暑假期间的可适当顺延;合同制职工的各类休假和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合同聘用期限。

第十六条 实验室职工因事、病、结婚、产假、丧假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一般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照规定程序与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者不得随意超假,需续假者,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事后3天内需要补办手续,理由正当并经批准的,按请假对待。请假、续假期满后,请假者应及时到单位报到销假。不按时报到销假而产生的各种后果有请假者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各种假期的请假规定及假期相关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验室考勤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职工违反考勤制度,擅离工作岗位,造成旷工者,按照实验室考勤管理细则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对违反劳动工作纪律的职工实行思想教育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处理方式。对违反劳动工作纪律情节较轻者,按照实验室考勤管理细则相关条款给予经济处罚,对违反劳动工作纪律情节较重者给予经济处罚直到行政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了使考核考勤工作落到实处,实验室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和条例,使考核考勤工作要求具体化,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学校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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