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实验室资产管理制度

作者:浏览:时间:2022-03-23

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培育)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实验室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浙江树人学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对固定资产管理,要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实验室的需要、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设备一律归实验室所有,任何人或课题组不得据为己有。实验室的实验台、柜子、家具等均属公有固定资产,任何人不得擅自搬离,挪作他用。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对配套资产实行统一调配,由专人负责进行资产登记,领用登记、归还销帐。

第六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重点实验室内固定技术人员在技术组领导下,统一组织,专人负责管理、维修和操作。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七条 若购置资产,实验人员需事先申请,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购置,不得擅自做主。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由专人或验收小组及时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方可入库。

第八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九条 建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的网上公开查询系统,面向校内外开放使用,增强仪器设备的开放性,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主管人和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

第十一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各类文件资料,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在清查时发现固定资产毁损和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由使用部门写出书面情况,报实验室负责人,待批复后,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赞助或无偿调入或盘盈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学校财务办理接受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清单、有效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批单等凭证,到学校实验设备处填制固定资产增加手续,并办理入库登记。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一律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及报废处理参照《浙江树人学院资产管理办法》中的程序。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负责人应负起责任,维护实验室资产安全,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 本制度与学校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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