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项目

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

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培育)访问学者制度

第一条 为加大开放力度,促进学术合作与交流,凝聚优秀学术力量,实验室诚邀环境与人群健康相关领域的国内外科研人员来实验室进行合作交流,并面向国内外科研人员建立访问学者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通过开放课题、联合申请国内外科研项目、参与实验室科研活动和访问讲学等多种方式,鼓励国内外高水平科研人员作为访问学者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三条 实验室接受浙江树人学院以外各科研机构从事环境与人群健康相关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申请我室访问学者席位,访问人员的条件包括:

1)实验室聘请的著名国内外客座教授;

2)定期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

3)与本实验室有关人员联合指导博士生或硕士生的导师;

4)与本实验室有关人员进行联合研究的人员;

5)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人员

第四条 访问学者应根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本人学术专长,与我室相关固定研究人员充分交流协商。我室确定相关人员为申请者的联系人,该联系人负责相关事宜的联系并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汇报。访问学者在实验室生活工作期间的相关事宜也由该联系人具体负责。

第五条 访问学者可申请使用本实验室设备,除通用设备外,专管、专用设备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及管理人同意方可操作。实验室应尽量优先安排,收费应予以优惠。

第六条 客座研究人员作学术报告,实验室予以安排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实验室优先接收获得我室开放基金资助者来室作为访问学者开展合作研究

每个客座人员每年应在本实验室作至少二个月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获得开放基金资助的客座人员来本实验室访问、工作期间的费用(包括科研经费、差旅费、伙食补助等),可在批准的经费中支出。其他国内外访学和客座人员来本实验室工作期间的费用,经实验室办公会议批准后,报至学校相关部门,按相关部门对国内和国外访问学者的安排执行。

第九条 访问学者和有关人员利用本实验室条件进行科研,在鉴定、发表论文、申报成果等时(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按照开放基金管理条例执行),均需注明其作为本实验室访问学者的身份。

第十条 欢迎客座访问学者以本实验室名义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组织、联络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发挥客座研究人员在国内外的影响,吸引国内外优秀学者来实验室讲学、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 访问学者应遵守本实验室制定的有关课题、成果、经费、科技保密、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

第十 制度与学校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