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浏览:时间:2022-03-23

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培育)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学校财产安全和实验室人员人身安全,强化全室人员的三防(防火、防水、防盗)意识。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规章,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实行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的安全员负责制。实验室安全员负责的实验室日常安全工作包括:安全监督、安全教育以及各种防火防盗安全措施和设备的维护和完善。实验室的各研究室及其在实验室工作、研究和学习的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第二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研究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项目研究中的安全工作,任何试验工作都要有安全防护措施,重大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条 实验室人员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实验室,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隐患。遇非正常情况发生,请立即通知实验室主任、安全员和学校保卫部门并保护现场等待处理。

第四条 实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仪器设备运行中现场必须有人监守。实验完毕离后,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气源和火源,检查无误后方可离人。

第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害的物品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由安全员统一保管,存放在安全之处。未经批准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害的物品严禁带入实验室,由此引起的事故由当事人负全责。

第六条 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防止触电。

第七条 实验室内禁止使用明火,确因需要使用明火时需向安全员通报并得到许可,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在贴有禁烟标志的场所严禁吸烟。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组织灭火外,应马上报警,同时向校保卫部报告。

第八条 实验室均布置有消防器材,实验室安全员要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使之处于正常状态以应急用。实验室人员应爱护消防器材,不得擅自移动其位置,并作到人人会使用。

第九条 实验室人员不得将门卡、房间钥匙转借他人或随意复制。

第十条 本科生进实验室毕业设计前,由实验室主任或各研究室负责人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实验期间的安全教育及管理由各指导教师负责。

第十一条 各研究室请用临时工,必须征得实验室同意备案,各研究室负责其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学校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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