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培育)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的经费使用管理,保证实验室工作的规范正常运行,特制定重点实验室经费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经费使用范围
1、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2、实验室公用实验技术平台的改造、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维护;实验室野外基地建设等。
3、促进团队建设,对于优秀出高水平成果的研究团队实行奖励制。
4、资助课题直接相关的科研费用,包括国内客座研究人员的相关补助(差旅、住宿费),国外专家按学校规定向国交处申请。
5、学术交流与合作的有关费用,以及补贴举办学术交流会相关费用。
6、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论证、验收、宣传、通讯、办公费用等。
第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规定: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立项评审通过后,实验室主任根据评审意见,审批开放基金资助计划书,建立专门经费使用本,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具体资助标准和经费使用要求参照《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成果奖励经费使用规定:学术成果、项目奖励范围需在实验室三大研究方向内开展,相关成果和项目需准确标注实验室名称。具体奖励标准参照《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科研促进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类学术活动、工作会议等必要开支的经费使用规定,由具体经办人员做出预算,报实验主任审批后,在财务规定范围内支出。
第六条 本制度与学校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