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培育)开放基金使用和管理制度
根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实验室具体情况,制订以下管理条例和申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浙江树人学院建立的开放性科研实验平台,旨在开展引领学术前言的环境与人群健康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基础应用研究。为加大开放力度,支持高水平、前沿性、启动性的研究,促进学术合作与交流,凝聚优秀学术力量,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秉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资助国内外环境与人群健康相关领域的科研工作者围绕本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开展学术研究工作。
第二条 开放基金以多种形式对国内外开放,主要用于资助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对那些意义重大、有原始创新思想、属于学科前沿和有应用前景的研究项目予以优先支持,以促进科技合作和学术与人才交流。
第三条 开放基金资助形式包括:申请由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自带经费,但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项目;直接参加本实验室承担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凡具备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研人员,均可在实验室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实验室固定成员不得申请开放课题。申请者应具备实施课题研究的能力和必要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五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申请者须根据当年实验室发布的申请通知及指南撰写申请书,并于规定时间将申请表寄送至实验室。
第六条 开放基金课题执行期限一般为2年。每个申报的开放课题经费一般为3~5万元,具体金额根据课题的研究内容、研究时间及研究人员的情况而定。自带经费者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确需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资助金额一次核定,年度划拨。
第七条 申请者当年申请及负责在研的开放课题数限为一项。
第八条 实验室接受国内外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其研究课题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可在规定时间到实验室工作,但需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 实验室接受国内外科研人员来本实验室参加己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的课题研究,科研人员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即可前来工作。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立项按初审、专家评审、实验室主任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实验室各大研究方向的负责人对所受理的申请书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书组织专家评审,一般采用通讯评审的方式。相近学科的课题申请尽可能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交叉学科的课题申请选择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共同评审。实验室主任会议根据专家评审的资助建议确定资助名单。
第十一条 申请者有权提出评审中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实验室组织专家评审时将尊重申请者的要求。
第十二条 实验室行政办公室根据审批结果向申请者下达批准资助通知,对未获资助的申请者反馈不予资助的原因。
第十三条 经批准立项的课题,由实验室主任与开放课题负责人签订课题任务书,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评估
第十四条 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在申请人员所在单位或到本实验室进行独立研究或合作研究。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课题执行过程中,每年年底应按要求提交工作进展报告和科研成果汇报。课题结束后,提交结题报告、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经费使用情况报表,由实验室负责组织验收和结题,并给出验收成绩。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但须在课题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主任会议审批。批准延期的课题,每年仍须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课题实施中的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执行期限、预算等重要变更以及中止课题研究等重要事项,课题负责人必须预先提出报告,报实验室审批。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课题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课题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课题负责人—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的,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第十八条 对不能取得满意进展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课题或研究者,对不能保证在本室有足够工作时间的研究者,实验室有权予以警告,直至取消该项研究课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开放基金经费是实验室投入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必须按计划执行,按规定程序审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基金经费。
第二十条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由实验室主任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核准下拨,由浙江树人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管理。开放基金课题资助经费按照课题建账,专款专用。开放基金经费不转拨申请者所在单位,限在浙江树人学院内进行财务结算,校外单位可委托课题组本实验室固定人员代为管理,经实验室主任统一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开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试剂、药品费、材料及加工费、分析测试费、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和协作费);
2、学术活动费,包括出席与该课题直接有关的国内学术会议费、科学考察、调研、评审及鉴定费用。
3、客座人员在浙江树人学院工作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和生活补贴(参照浙江树人学院的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4、公共性开支,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分年度下拨,首次下拨时间为课题被批准后的一个月内。课题每进行一年,客座人员应向实验室提交课题进展报告。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根据课题进展评审结果,决定下年度经费下拨的时间和额度(可以继续资助、加大资助力度或停止资助)。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按课题分别进行核算,结余可跨年度使用,课题完成后要及时结算,结余经费归实验室留用。
第二十四条 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免费或优惠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和设备,具体规定详见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参照开放基金开支范围确定,经费的使用办法参照浙江树人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有权随时检查课题进展及执行情况,发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原计划或方案完成时,有权暂时中止、调整或取消基金资助。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开放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专注、收集到的资料、研究报告等)归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所有。成果鉴定和报奖由本实验室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
第二十七条 开放基金资助的相关论文、专著等成果,均须署名本实验室,并在论文的基金资助栏中注明:
中文: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批准号);
英文:Supported by Key Laboratory of Pollution Exposure and Health Interven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Grant No.**)。
单位署名为:
中文: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
英文:Key Laboratory of Pollution Exposure and Health Interven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第二十八条 客座人员自带经费来本实验室完成的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归客座人员所在单位所有,但在成果鉴定、报奖以及发表论文时应注明“本项研究工作在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学校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