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培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其发展成具有先进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研究基地,根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及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浙江省科技厅,依托浙江树人学院建设。浙江树人学院对实验室实行直接管理,浙江省科技厅对实验室的管理进行政策性指导。实验室经浙江省科技厅批准向国内外开放。
第三条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在环境与人群健康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理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高层次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促进新型、交叉学科的发展。
第四条 实验室应紧密结合国家和浙江省地方经济发展的急需,瞄准国际技术发展前沿,以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重点,进行综合性、前瞻性、创新性研究,为建设美丽中国、打造人民幸福美好家园服务。
第五条 实验室以全心全意为校内外科研工作者服务为宗旨,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通过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研究、工作和学习环境,使其逐步发展成为代表国家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研究基地。
第六条 以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学术委员会指导评审制。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本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7至11人(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浙江树人学院聘任,浙江省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和评审机构,根据《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与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对实验室的发展和规划提出指导性和建设性意见,决定学术方面重大事宜,审定开放基金项目,评估检查实验室课题进展,组织学术交流和成果评审。
第九条 实验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主任和副主任由浙江树人学院推荐和聘任,浙江省科技厅备案。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学科领域里国内外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条 实验室主任在学校的领导下,按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研究方向,全权负责实验室的组织管理、建设计划实施、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仪器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人员聘任、财务开支、保密安全卫生等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是向上级主管部门、依托单位负责履行实验室运行、承担相关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须定期主持召开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检查实验室工作,并定期将实验室工作进展和重大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汇报。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或完成主任交给的有关工作。在主任短期离开实验室时,代行主任职能。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下设室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行政秘书组成,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负责实验室的业务、行政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的职责是协助实验室主任管理实验室的学术工作,行政秘书的职责是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的行政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下设三个研究方向或研究室,并根据实验室发展的需要可以与其他单位合作建立联合研发机构。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主任办公会议是实验室领导研究分析实验室工作形势,对涉及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各项政策等做出决策,解决日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办公性质的会议。主任会议由实验室主任主持,副主任和各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出席。
第十四条 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编制,并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有效的措施稳定固定研究人员队伍,以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固定人员以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骨干为主,规模一般不少于30人。流动研究人员由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自主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和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同时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实验室人员按照《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章 开放运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式运行,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研工作者以客座研究人员的身份来实验室工作。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资助在环境与人群健康领域中的重要理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凡在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工业企业等单位从事相关研究的科技人员,根据实验室发布的基金项目指南,通过所在单位向实验室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均可进入实验室开展课题研究工作,实验室将为客座研究人员开展高水平的研究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具体制度参照《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凡在本实验室参加课题的外单位研究人员,在研究期间都可以以本实验室客座人员的名义,参加国内外的有关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并视工作需要可以聘用临时工作人员,以满足科研工作需要。实验室建立人才流动制度,吸收客座研究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教学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与合作,鼓励本实验室研究人员与国内外同行联合申报各级各类课题,争取研究经费,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双边、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实验室开展项目合作和学术交流(见《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定期选派实验室人员到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考察、学习和合作研究,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员携带课题、经费来实验室开展相关研发工作,促进人才流动与学科交叉渗透。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九条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第一”的宗旨,根据实验室的发展需要,对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进行创新完善,使之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注意权利与义务、激励与约束的有机结合,建立竞争、激励、流动、更新机制,做好研究队伍的培养、吸引和稳定工作,配套到位相关的政策、资金、设备、用房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科学、无私奉献、不断进取、勇于创新的精神,重视学风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对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做好科研成果、科研档案的管理工作。在实验室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归本实验室及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成果发表时应同时注明实验室和作者所在单位,署名规范参照《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管理制度》执行。课题工作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递交工作报告和论文。研究成果评审、鉴定后,要把总结、学术论文及原始资料立卷,交本实验室存档。在本实验室工作的访问学者在离室时,需交还在室期间借用的资料、仪器、工具等,递交所从事实验的原始数据、报告和发表论文复印件等,并须经实验室主任及各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严格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参照《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制度》执行。经费的审批、使用、报销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设立开放基金和实验室运行经费,维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制度,建立简单高效的管理使用制度,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围绕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做到深入调查,科学论证,保证质量,价格合理,性能优异,招标购置。大型、精密和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做到专人负责,合理使用,定期养护,详见《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欢迎校内外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科学研究。同时,实验室热情为社会提供分析检测等科技服务。上述服务可合理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及操作人员的劳务报酬。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注重精神文明和实验室文化建设,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建立实验室网站并做好网站的日常维护和信息更新工作,及时印刷出版相关宣传资料,增进国内外同行间的相互了解和交流。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按照浙江省科技厅要求进行信息管理,建立统计报盘制度,配置专人负责统计。统计结果定期公布,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一次统计结果。实验室以简报和年报形式向外界报告研究成果、反映学术动向、交流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经验,以促进实验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第一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实验室主任与下属部门、部门与其下属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坚决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须加强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教育,实验室人员在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和设备操作规程。实验室及其下属各研究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从源头上消除各种隐患,确保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条 实验室对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高危物品实行专人、专库、专账管理,其使用应做到“专人审批,限量发放,跟踪使用,严格记载,余量收回”。负责高危物品的管理人员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强和一定的专业知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应加强安全、消防器材的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对安全、消防器材应做到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均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安排专门值班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在节假日期间,应安排假日值班人员,负责假日期间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值班人员发现险情隐患要及时处置和上报;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为了使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实验室根据本条例的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和条例,使管理工作要求具体化,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与学校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浙江省污染暴露与健康干预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